电话咨询
电话咨询:0795-6609666
返回顶部
行业资讯

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发布一批典型生态环境违法案例

2024-11-0848


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发布一批典型生态环境违法案例

1141721c3db561812b1e0aa9afa383c3_b73e4dc6c0e2423dab8d2c76cb147ea3.jpeg

案例一、奉新县熊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12日,根据线索反映,奉新县某A公司原材料仓库存有大量不明物料。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初步判断仓库内贮存的不明物料为锂冶炼剩余物。通过调查,当事人熊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假借某B公司的名义与临县某C公司签订了锂冶炼剩余物处置相关协议,每吨按65元收取处置费用。从2023年10月起,熊某某陆续将临县某C公司产生的锂冶炼剩余物拖运至奉新县、万载县等三地,共计重量为16618.4吨,其中504.37吨露天倾倒。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贮存在仓库内及露天倾倒的锂冶炼剩余物、倾倒点的土壤进行采样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倾倒的锂冶炼剩余物属于危险废物,露天倾倒锂冶炼剩余物造成土壤污染。为避免再次造成外环境污染,临县某C公司立即将违法拖运至奉新县、万载县等三地的的锂冶炼剩余物转运至公司仓库内封存。
【查处情况】熊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7号)第七条、《***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将该案以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罪及污染环境罪线索移送至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当事人熊某某已被公安部门逮捕。
【启示意义】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造假手段,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该案件涉案人员复杂、跨区域,通过案件的深入调查、取证,与其他县(市)生态环境部门案件信息共享,密切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协作,有力推动案件办理。通过该案件,加强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行刑衔接配合和执法联动,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案例二、奉新县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31日,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水生态与流域股发现奉新县某公司有废水渗出厂外,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经查,该企业烘干车间正在生产,废水总排口未排水。该公司南面围墙外原废弃污水排放口有渗水溢流至南潦河,原污水排至南潦河入口前端有一洞口,洞内有明显水声且用砖砌遮挡,拆除砌砖后得知洞内的水是从洞上方(该公司南面围墙方向)流下来的,通过对原废弃污水排放口处、洞内深处进行开挖,发现深处有一溶洞,水正自上(该企业厂区内)往下流(南潦河),经取样检测,PH和氨氮均超标;经进一步核实,渗出厂外的水是因为该企业应急池内有表皮脱落、有裂缝,未做好防腐、防渗,废水通过渗漏至溶洞进入南潦河,存在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该公司处以28.1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生态环境部门内部股室和综合执法大队密切配合,无缝对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通过线索移送及时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开辟和实践了局队站合一、全员执法新途径,有效整合了执法监管力量,形成了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
案例三、奉新县某公司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1日,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奉新县某公司环保手续问题,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碳化项目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查处及奖励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
依据《宜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启示意义】生态环境部门对群众举报线索高度重视,对违法线索进行深入摸排,依法固定证据,严厉打击隐藏的违法者,并落实有奖举报制度,营造了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有力震慑了违法生产排污行为,调动了广大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企业落实守法责任的积极性。
案例四、奉新县某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30日,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奉新县某公司多处冒烟污染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通过无人机检查证实该公司确实新增了2个废气排放口,存在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
【查处及奖励情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依法对该公司处以4.96万元罚款。
依据《宜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992元奖励。
【启示意义】在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迅速反应,及时调查处理,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实行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奖励,拓宽问题发现渠道、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对举报人实施奖励,有效激发了广大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热情,弥补了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监督的良好氛围。
案例五、蓝某、韩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垂钓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22日晚,接澡下镇派出所电话反映,有人在奉新县(水栏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垂钓,奉新生态环境局当晚赶赴现场核查,经核查,蓝某、韩某钓鱼的地方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垂钓属实。
【查处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违法垂钓的韩某和蓝某当场作出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禁止在饮用水源地垂钓的环境保护法宣传和有关教育。
【启示意义】饮用水源地水质好、无污染,水里的鱼也生态、绿色、健康,极易吸引钓友前往垂钓,通过此次对钓友的处罚及宣传,扩大了宣传面,提升了宣传教育效果,既打击了钓友的违法行为,又面对面地开展了普法教育,发动钓友们和人民群众投入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来。 



联系我们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0795-6609666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Copyright © 2022 -2025 江西中科洁森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备案号:赣ICP备2023000615号-1

赣公网安备36098102000314号